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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对海南椰岛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
关于对海南椰岛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
〔2018〕3号
2018-05-23
索 引 号bm56000001/2018-00089988分 类行政执法;行政监管措施
发布机构海南局发文日期2018年05月23日
名 称关于对海南椰岛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文 号〔2018〕3号主 题 词

关于对海南椰岛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
〔2018〕3号

海南椰岛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:

经查,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:

2018 年 1 月 31 日,你公司披露 2017 年度业绩预盈公告,预计盈利约 0.21 亿元。2018 年 4 月 3 日,你公司披露更正 2017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,更正后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-1.1 亿元。你公司 2017 年度业绩预告数额与更正后数额相比差异较大。

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二条的规定。

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九条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。你公司应强化信息披露义务,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,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杜绝违规事项再次发生。
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海南证监局

2018 年5 月2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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